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查违专栏查违专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第20号
义建决字 ( 2015 ) 第 20 号
发布时间:2015-04-17作者:义龙综合执法办两违小组来源:义龙综合执法办点击:
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义建决字 ( 2015 ) 第 20 号
被通知人: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建设地点: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 (东经104°59′34″、北纬25°9′40″、大门朝西253°,西南面距离梦园路40号18米。)
案 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工建房
2015年3月15日,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5年3月16日开始对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处正在修建的房屋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东经104°59′34″、北纬25°9′40″、大门朝西253°,西南面距离梦园路40号18米处正在修建的房屋结构为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99.83平方米.现场只发现建设单位,没有发现该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经向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查档得知确认,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
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城乡规划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上述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将位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东经104°59′34″、北纬 25°9′40″、大门朝西253°,西南面距离梦园路40号18米处的房屋停止施工等候处理。并请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在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如在本决定送达建房处和网上公布后还不停止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来主张权利,配合调查。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请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或义龙试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下一篇:2015年非法营运(001)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