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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第19号
义建决字 (2015 ) 第 19 号
发布时间:2015-04-17作者:义龙综合执法两违小组来源:义龙综合执法办点击:
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义建决字 (2015 ) 第 19 号
被通知人: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建设地点: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东经105°0 ′9 ″、北纬 25°9′40″、大门朝东北55°,西南抵张仁宽户正在修建的房屋。)
案 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工建房
2015年3月15日,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5年3月16日开始对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处正在修建的房屋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东经105°0′9″、北纬 25°9′40″、大门朝东北55°,西南抵张仁宽户正在修建的房屋处正在修建的房屋结构为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35平方米.现场没有发现建设单位,也没有发现该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经向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查档得知确认,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
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城乡规划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上述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将位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木陇社区十组(三台坡),东经105°0′9″、北纬 25°9′40″、大门朝东北55°,西南抵张仁宽户正在修建的房屋处的房屋停止施工等候处理。并请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在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如在本决定送达建房处和网上公布后还不停止施工,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来主张权利,配合调查。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请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或义龙试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