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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一般程序执法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发布时间:2014-08-06作者:来源:点击:
(一)简易一般程序处罚的受案范围
对于简易一般程序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主体案件都要适用,简易一般程序仅仅对于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主体案件才能适用和受理。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作为简易一般程序的受案范围:1、对于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2、对于当场不能够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或是相对人当场不愿意接受处罚而实行暂扣措施的;3、对于个人主体案件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对人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没有争议或是争议不大,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经相关执法人员的书面提出申请的;6、其他需要适用简易一般程序的情况。
(二)简易一般程序的管辖
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的管辖应当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直属管辖。换而言之,适用简易一般程序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设立独立的受理、裁决部门进行处理,县级以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是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无权适用简易一般程序。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适用简易一般程序处理案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处理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三)、简易一般程序的证据移交
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在向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适用简易一般程序时应当提供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和相对人违法的证据。笔者认为在证据移交时至少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相对人的相关违法事实。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中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以及身份证号码等,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或是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相对人的头像拍摄下来存档,并将该头像照片与案件一同进行证据移交。2、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3、相对人违法的地点、违法的种类、违法情节和违法事实进行书面情况说明。4、实施了暂扣或是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将暂扣文书或是先行登记保存文书连同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同移交。5、证据移交应当填写证据移交单,移送和接受部门共同签章。
(四)、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和裁决
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1、简易一般程序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简易一般程序受案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的次日开始接待相对人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能够当场做出裁决的当场做出裁决,对于案件复杂不能当场做出裁决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2、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部门应当将载有相对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的文书交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相对人拒绝签字的视为拒不接受处理。
3、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应当进行合议制,由3—5名裁决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简易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相关行政负责人签署后方能向相对人送达生效。
5、相对人超过处理期限拒不接受处罚或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案件。对于有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可以认定为无主物品,按无主物品进行处理。
六、简易一般程序的优势
简易一般程序的创立可以大大缓解基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压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集中统一行使简易一般程序可以打破城管执法人员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界,又可以使得城管执法的公正公平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是简易一般程序目前还仅仅作为一种可行性理论探讨,并没有实际运用到实践执法中去,因此对于它的预期效果评估还没有。但是,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的创设将会有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减少执法现场的执法矛盾;2、避免执法人员的肆意裁决,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3、使得城管执法给人民群众更强的严肃性;4、从根本上提升城管的执法形象;5、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 简易一般程序制度有必要在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创立,由有权综合执法机关集中统一行使。以期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能够提高执法效率,更加公正、公平的进行执法,减少执法矛盾。鉴于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可以有选择的在一定地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该程序,逐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正式纳入我国行政处罚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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