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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23作者:贾悠来源:综合执法办公室点击: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关于清理整治城乡违法建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州委办字[2009] 7号文件)《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清理范围
对成立开发区(1995年9月14日)以来的所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第二条 违法建设行为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在顶效开发区范围内,凡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它设施的。
(二)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改原批准图纸,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增加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等行为的。
(三)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五)临时建设(建筑物)未办理临时建设手续的。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或使用期满不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破坏市政设施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一律拆除违法建筑物。
(一)严重影响区城市总体规划违法建设,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建设的行为,重点查处“四园”、“四场”、待建道路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二)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侵占公共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以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查处开发大道、迎宾大道、望谟路、顶效北路、外环路、安龙路、兴仁路等两侧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各种管线、占用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行为。重点查处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贵州龙景区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影响村庄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未经批准,破坏市政设施建设的行为。
(九)其他被认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具体处理办法及标准
(一)对符合建房条件,不影响规划未依法取得相关建房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违法建设的处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后,按法律程序补办建房手续。
(二)对符合建房条件,但严重影响规划,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对不符合建房条件,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四)对私自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区国土、城建等部门按程序立案,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城建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公告发布后,违法建设户若自觉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主动恢复土地原貌的,不再追究责任;对不履行拆除责任的,由城建部门下发处罚告知,按法律程序拟定强制拆除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
(六)违章建筑对城市规划虽有一定影响,但因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等特殊困难不能立即拆除、搬迁,而且近期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可按照临时建设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或者搬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期满前两个月内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拆迁又不办理手续的,由城建部门责令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由城建部门协助拆除。
(七)自《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对影响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的予拆除,不影响规划的按标准处罚后,补办建房手续。
(八)对不符合建房条件,不影响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其违法建筑物进行评估后拍卖。
(九)处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凡区内所有新建、在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其当事人到供水、供电、通讯、营业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执有国土、城管等执法部门签署的意见,方能办理手续。
第六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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