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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非法营运(004)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28作者:法制法规室来源:法制法规室点击:
公 告
容兵:
你于2015年3月22日上午09时左右,用贵EX4534摩托车从兴义载客壹人到义龙试验区顶效火车站被查处,根据现场录音、录像,以及调查笔录,认定你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该车目前已被义龙试验区交通局依法暂扣,因你在被告知行政处罚法定时间内,未到义龙试验区执法办接受行政处罚。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你用于非法运营的世纪风摩托车贵EX4534作没收处理。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对上诉情况如有异议你有权向我单位提出申辩和陈诉,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义龙试验区交通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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