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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3作者:贾悠来源:综合执法办公室点击: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打击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州委办字[2009] 7号文件)《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自查自纠、注重规范、上下联动、综合治理及“主动申报、自觉接受处理从宽,隐报瞒报、顶风作案从严”的原则。
(二)范围
对成立开发区(1992年)以来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清理。
第二条 清理整治开发区成立以来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4)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取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用土地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士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0)在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三)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已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按出让合同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或建设面积超出土地出让面积的。
(五)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顶效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顶效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行为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一)在顶效开发区范围内,凡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它设施的.
(二)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改原批准图纸,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增加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等行为。
(三)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五)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或使用期满不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并按顶效开发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处罚规定,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一)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的违法违规用地的。
(二)严重影响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侵占公共绿地、河道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以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各种管线、占用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影响村庄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行为。
(九)严重影响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十)其他被认定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
第六条 处理规定
凡2009年4月15日之前主动申报、说明情况,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自愿接受处理的,将按照“从轻从宽”的原则进行处理。其具体处理办法及标准属于用地范围的,由区国土部门拟出有关违法用地处罚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区城建部门拟出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凡区内所有新建、在建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其当事人到供水、供电、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执有区国土、城管部门签署的意见,方能办理业务。
第八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由纪检监察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责任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发现、制止、报告、协助查处、协助拆除”不力的,或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分别由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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