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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义龙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8-07-10作者:来源:义龙综合行政执法局点击:
黔西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义龙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义综执改字〔2018〕第1号
当事人:铁路小区内擅自占用道路、场地及公共绿地行为当事人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案由:建筑区规划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2018年7月3日,本行政机关接上级交办,对顶效铁路小区内部分业主擅自占用小区公共场地搭建车棚、饲养棚及占用公共绿地种植庄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调查已终结。
经查,顶效铁路小区内共存在临时建筑物37处,钢架结构,无固定基础,用于停车和饲养家禽,总建筑面积1948.1平方米;占用公共绿地5047.37平方米种植农作物。经向负责顶效铁路小区物业管理(黔西南州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及部分业主调查及相关材料证明,以上建筑物及在小区内种植的农作物违反了顶效铁路小区的规划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由于部分业主不配合本机关的调查了解,本机关于2018年7月5日通过现场张贴及网上公布的方式下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告》,至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我局配合调查和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顶效铁路小区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擅自占用顶效铁路小区内公共场地搭建车棚、饲养棚及占用公共绿地种植庄稼的行为当事人自本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将搭建的临时钢架棚、构筑物自行拆除,将栽种在公共绿地上的农作物自行清除,恢复小区公共场地原貌。逾期不按照本通知书内容进行改正,恢复顶效铁路小区原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恢复。
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黔西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义龙分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