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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1作者:来源:信息中心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及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要求,把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作为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树立城市工作系统思维,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法治为途径,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精细、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报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坚持依法治理。改进执法方式,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灯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运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四)主要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管理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
(五)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级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市、县两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匡定的城市管理主要职责及实施范围,梳理并明确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落实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人民政府梳理整合城市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权。〔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六)明确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开展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积极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确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2016年完成省级执法队伍整合归并。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采取撤并、整合、挂牌等方式,在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综合执法。注重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在中央和省匡定的综合执法事项范围内,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明确综合执法具体事项。中央和省匡定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两级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承担的可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向乡镇派驻执法机构。已开展行政体制改革的乡镇,要将乡镇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衔接,综合设置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编委办、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数量并向基层倾斜。原则上,城镇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常住人口万分之五配备;城镇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不低于常住人口万分之三配备。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十一)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领导干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规定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十二)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级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科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干部轮训,市、县两级同步完成科级以下执法人员轮训,实现全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省内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相关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到2016年年底,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按照规范运行、技术先进、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要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基本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等。制定权责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根据执法依据和政府职能转变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规范执法制度。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从立案标准、执法用语、执法行为、部门协作、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等方面规范执法工作流程。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晋级晋职的参考。建立执法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咨询电话、互联网、信息发布会等方式,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进行公示,明确执法步骤、时限、环节、文书制作、证据物品管理等执法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合议制、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案卷立卷、评查等标准和案卷归档要求,统一案件卷宗归档标准。积极推行网上办案系统,将裁量标准、程序要求、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嵌入信息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十七)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层级监督机制,完善法制审查、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纠错问责机制,畅通管理相对人监督渠道和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入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
(十八)强化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城管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的要求,制定部(事)件责任单位、立案标准、处置时限等工作制度。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杜绝“马路拉链”、窨井伤人等现象。强化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运营监管,确保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九)维护公共空间。强化城市公共空间及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坚决遏制增量,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优化城市交通。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城市交通管理新格局。优化交通标志、标牌、标线设置,完善行人过街隔离和智能化交通指挥等设施,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运营管理。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完善公交网络,落实公交优先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静态秩序管理,对占道经营、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等进行综合治理。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一)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力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保障城镇居住区、单位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达到建设规划规定,加强绿线管理,推动城镇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地建设,鼓励垂直绿化建设。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人居环境奖创建活动。城市公园原则上免费向居民开放,推进园林绿化向节约生态和以人为本方向发展。加强城市环卫保洁工作,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加强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建筑工地源头管控力度,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工地创建等活动,整治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等问题。科学设置建筑垃圾渣土受纳场,规范渣土受纳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
(二十二)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乡抗震防灾规划制定,综合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
(二十三)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基础公共数据库,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整合市政设施运行、交通、环境、应急等城市管理功能,构建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功能提升,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对接。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二十四)构建智慧城市。以解决城市管理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推进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和智慧民生服务的应用,积极开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能建筑应用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到2020年年底,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二十五)引入市场机制。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城市管理模式,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运营路子。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六)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及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推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无缝衔接。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七)发挥社区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加大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等公共事务协调、监督力度。鼓励企业和社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订立文明公约和自治章程,实施社区自我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发挥社区党群组织联动作用,定期组织居民代表、老党员、团员青年、个人商户等进行社区协商,共商重大事项,共同化解矛盾,逐步建立社区居民责任共担、工作共促、实惠共享的良好运行机制。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八)动员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通过网站、手机应用软件等加强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发挥公众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建议权、监督权。健全城市管理工作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形成公共监督倒逼机制。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九)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将城市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范畴。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爱卫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三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2016年6月底前,各市(自治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级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县级政府实施方案报市级政府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时间步骤、细化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保障机制等具体实施内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
(三十一)健全法规规章。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镇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立改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各项行为。全面清理现行法规规章中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制定修订城镇容貌、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十二)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柏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各级政府要将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三)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各地应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派驻、交叉任职等方式。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探索建立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十四)建立协调机制。省级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
(三十五)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效果等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广绩效管理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目标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十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七)营造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主渠道和监督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城市管理和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展示城市管理成绩,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城市管理的热点,迅速解决负面问题,曝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典型案例。建立城市管理重大决策出台前的听证、公示制度,增进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广开建言和监督渠道,凝聚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共识。〔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